图:帕奎奥在菲律宾刻苦备战霍恩

 行业资讯     |      2025-04-05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5.开展海洋微塑料调查监测。(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前海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6.深化绿色替代产业发展。

图:帕奎奥在菲律宾刻苦备战霍恩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水、空气、土壤、海洋、消费品等领域新污染物治理,孵化培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污染物治理新技术和新产业,通过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从而保障饮用水、空气、农产品、水产品、消费品等健康安全,维持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助力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建设美丽深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鼓励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和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开展杀虫剂、消毒剂、洗涤剂等卫生清洁用品中新污染物检测技术方法研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引导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使用绿色涂料和绿色工艺,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减少汽车销售、维修过程中新污染物的环境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强化建筑室内空气新污染物防控。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依法建设。老旧城区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措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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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二)畜禽养殖户,是指生猪年出栏不低于五十头,奶牛年存栏不低于五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十头,蛋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五百羽,肉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两千羽,且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三)危险废物处置场涉及填埋处置的。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被暂停审批地区的人民政府完成整改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解除暂停审批申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规定,船舶应当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理装置。第六十一条在龙江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伊春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农(牧)场所在区域内,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五百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参照执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放标准,但林场(经营所)、农(牧)场所在区域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区域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标识和保护设施。(二)属于一级、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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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巡河、巡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未达标排放的,必要时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四条工业集聚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因设施检修、维护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水处理临时应急措施,不得未经处理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水。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区原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同步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禁止将收集的生活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第六条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提供基础保障,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的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清除冰雪鼓励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必须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六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工业集聚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在集中处理设施外倾倒、排放畜禽粪便、污水,污染水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因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被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达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排污单位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第四十四条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应当达标排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口开展监测。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开展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和主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分类整治,有关主责部门按照职责严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倡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前款规定中的企业、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三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分类治理生活污水、垃圾,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相衔接,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配合或者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四十七条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水源保护区可以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开展河床、护坡整治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功能。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